緩征或差異化征收鉛蓄電池消費稅
據介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早在2015年1月26即聯合發文指出:“自2015年2月1日起,將對各類電池征收消費稅(部分電池免征),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薄般U蓄電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征收!庇捎跓o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硫電池免征消費稅,因此電池消費稅的主要征收對象是鉛蓄電池。
張天任認為,鉛蓄電池真正的污染風險主要存在于回收環節。我國尚未建立政府層面的規范回收體系,每年產生的廢鉛蓄電池數量超過330萬噸,正規回收的比例占電池總產量不到30%,污染巨大!艾F有電池消費稅只是對電池生產企業‘以稅代管’,無助于有效解決現有鉛蓄電池行業的環境污染,而且,將助長一些偷稅漏稅的電池生產商。同時,從某種程度上加重了生產企業的負擔,不利于大型骨干企業的轉型升級,違背“為企業降成本”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初衷。
為此,張天任提議相關部門組織對企業對環境的污染情況進行調研評估,在此基礎上,研討如何通過稅收政策保護環境,認真討論其必要性,全面預測對國家重要產業的影響。在正式實施之前,應當組織部分區域進行試點,探索清楚其中利弊后再全面實施。在調研結果沒有出臺之前,建議緩征消費稅;如果繼續征收,應差異化征收,對那些回收電池的企業實行即征即免,對那些不履行回收責任的企業進行征收。征收時可以國家層面的鉛蓄電池回收監管項目為主,進行實際回收量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