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燃氣用戶:
為切實加強餐飲業燃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城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餐飲業燃氣用戶,應遵守如下安全注意事項:
一、燃氣設備、設施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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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單位必須到當地有《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部門申請設計、安裝燃氣管道及用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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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單位必須購買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等“三證齊全”的燃氣用具,并且該燃器具是經與當地燃氣進行了適配性試驗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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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燃器具應具有熄火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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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氣的廚房必須符合《建筑防火設計規范》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建筑防火等級為 ,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得低于2.2米;燃氣灶與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1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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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燃器具必須是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質量標準,不得私自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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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單位應與燃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用氣協議,接受燃氣公司的檢查與管理。
二、燃氣設備、設施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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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器具的人員,必須提前經燃氣經營部門相關人員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培訓,并經安全教育登記簽字。更換燃器具使用人員要重新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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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器具使用人員,初次使用應認真閱讀燃器具使用說明書,掌握燃器具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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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器具時,應先開點火棒閥點燃點火棒,調整灶具風量開關,點火棒對準爐頭,然后開啟燃氣閥門點火,調節燃氣開關和風量天關,確保燃氣燃燒完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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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清理燃器具時,要防止異物堵塞火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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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器具使用完畢,要先關閉總閥門,然后關閉燃具閥門。開啟時為先開總閥,再開灶具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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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氣的廚房,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器,并將控制柜安裝在監控室;使用天然氣、人工煤氣燃氣報警器探頭應安裝在廚房上部,距天花板30厘米以上;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報警器探頭安裝在距離地面30厘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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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器具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閉的房間是,應設置燃氣緊急自動切斷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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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專人對燃器具使用進行管理,每天對燃氣閥門、管道接頭、燃氣表、報警系統、通風系統進行檢查,及時發現燃氣泄漏,并及時通知燃氣部門進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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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氣的廚房應有機械送排風換氣系統,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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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氣的工作間不得有第二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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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道燃氣停氣檢修期間,餐飲單位應將燃氣閥門處于完全關閉狀態,且不得將液化石油氣通入管道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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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單位發現燃氣管道有漏氣時,應立即打開門窗通風,不得在漏有燃氣的場所開啟電源開關和接打電話,應在安全的地方及時通知燃氣公司前來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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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單位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燃氣管道銹蝕嚴重時,應主動到燃氣經營公司辦理管道維修、更換手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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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公司在對餐飲單位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餐飲單位要主動整改,如在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不整改的,燃氣公司有權停止供氣,直至隱患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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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單位不應將燃氣表、燃氣管道密封在裝潢材料內,以免燃氣泄漏聚集,造成事故,同時也不便于燃氣管道、設施的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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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單位不得擅自對燃氣設施進行拆、改、移和隨意改變燃氣使用性質,確需要拆改時,需要到燃氣公司辦理相關手續,由專業人員進行處理。
三、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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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單位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經常檢查對氣瓶進行檢查,不應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和報廢的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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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液化石油氣瓶的房間應通風良好,不應將裝有液化石油氣的鋼瓶倒置、加熱、露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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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將液化石油氣倒罐,嚴禁自行處理殘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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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液化石油氣時,不得參混二甲醚混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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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并定期檢查膠管和減壓閥密封墊,防止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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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廚房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嚴禁在二樓及二樓以上空間使用50KG鋼瓶的液化石油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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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液化石油氣的庫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器,不得有明火,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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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個鋼瓶與燃具的距離應保持在0.5--1.0米之間,多鋼瓶使用時應設瓶庫,燃氣與灶具應采用硬連接。瓶庫與灶具的連接管由有燃氣施工資質的企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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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場所嚴禁使用 的液化石油氣進行加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