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污染源監測基礎,對于支撐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如何支撐?完善自行監測技術體系與制度,支撐排污單位自證守法完善污染源監測體系,支撐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污染源監測數據與共享,支撐排污許可平臺建設。
< P對齊=“中心”> < 支撐排污許可制順利實施強化污染源監測必不可少
不久前,保護部印發了《排污許可證暫行規定》,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實施、的各項規定。根據規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作為排污許可證的重要載明事項,在申請和核發環節應明確自行監測方案和信息記錄要求。從中不難看出,污染源監測是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夯實污染源監測基礎,對于支撐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要完善自行監測技術體系與制度,支撐排污單位自證守法。
一是建立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體系,為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提供支撐。根據行業產排污具體情況,分行業制定指南,對差異較大的行業企業自行監測進行指導。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中包括自行監測方案,信息記錄和報告兩個核心內容。根據與排污許可名錄的對接,以及對行業排放狀況的分析,至少應研究制訂造紙、火電、鋼鐵、水泥等26項重點行業指南。
二是完善污染源監測相關技術規范,為監測活動開展提供技術依據。根據對現行有效和正在制修訂的技術規范和進行的初步梳理,重金屬自動監測、廢氣VOC、的自動監測尚無規范支撐。現行排放涉及的約173種廢水指標、122種廢氣指標中,尚有約14種廢水污染物、40種廢氣污染物既無也未立項研制,需盡快進行立項研究評估,啟動相關規范、的研制。此外,還需進一步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服務于定性的遙感遙測、快速檢測、準確定量的便攜式現場監測設備與研制,加強廢氣無組織排放監測設備與研制。
三是修訂《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完善自行監測制度。《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對自行監測的需求,應進行修訂。建議與法銜接,特別是與排污許可制實施要求的銜接,將法的要求具體化,便于企業操作實施建議與自行監測指南銜接,將其中的技術要求部分剝離建議加強對自行監測與的要求,只有自行監測數據保證,才能有效支撐排污許可制的實施。
其次,要完善污染源監測體系,支撐排污許可制度。
一是完善污染源監測體制,形成分級的框架。根據《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垂直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現有縣級監測機構上收歸地市環保局及其分局,主要職能為監測。我國污染源監測的主要工作任務應由地市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監測機構承擔。地市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監測機構應根據當地污染要求,負責轄區內所有重點排污單位的監測工作。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及監測機構,有對地市級監測指導與職責應對地市級監測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通過抽測部分重點污染源。
二是完善污染源監測機制,形成監測有效聯動的局面。配合需要,與監察部門聯合開展污染源現場檢查與監測活動,直接為提供技術支持。監測部門有計劃地對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開展性監測,獲取的監測信息及時與部門共享,為及許可證提供基礎信息。根據需求開展專項監測,各級環保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級需求,針對特定問題,以支撐現狀調研、政策評估、技術研究為目的的專項監測活動,從而為科學決策提供服務。
三是強化對自行監測的,形成以自行監測為基礎的監測格局。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和檢查,要注重數據惡意造假行為的查處,更要注重對自行監測數據的,以自行監測數據。部門應強化對排污單位的監測行為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