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動態】八年試點,污染強制險越走越遠。雖然目前已經有了不少的法律根據,但讓這一真正在企業落地,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解決強制定位問題、損害主體和侵權責任問題以及責任范圍問題等,成為污染強制險能走多遠的決定因素。
污染強制險推進路還遠落地難!
推行污染責任以來,在基層試點已經8年多,取得了積極成效,為深入推行積累了豐富。但推行仍然存在法律依據、評估機制不全、難以推動、企業積極性不足、公司難等問題。
2013年,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開展污染強制責任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新《!芬幎ü膭钔侗N廴矩熑危瑸槲廴緩娭曝熑温涞靥峁┝苏吆头梢罁。筆者認為,要讓這一真正在企業落地,仍有諸多問題需要研究與。
污染強制責任險落地存在哪些問題
雖然部分省份已了強制的政策和規定,但目前大多仍停留在原則上,尚無強制操作機制、規程等。主要原因是尚未解決強制責任的政策定位、損害對象、強制范圍和評估鑒定等問題。
強制責任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定位模糊。所謂強制,是履行保護和污染受害者權益的客觀選擇,是對企業存在風險的必然要求,其政策性遠遠大于商業性。然而,試點多年的污染責任走的是商業化路子,缺少強制的主要內容,如誰來強制、強制什么、怎么強制、強制程度等。目前,強制責任的定位仍立法依據,雖然已有一些政策性規定,但僅停留在環保部門范圍內。如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排污許可證發放、清潔生產審核等環節,其強制范圍有限,對已辦理過上述事項的企業尚無手段,同時其強制具有滯后性
污染事故損害對象解釋。雖然試點多年,但對污染損害對象的理解一直處于模糊狀態。相關文件中對污染責任的定義,是指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這第三者包括哪些,尚無相關文件解釋來明確界定。依照現行民事和侵權責任相關法律法規來看,是指明確的損害主體。其實不然,污染造成的損害往往具有空間性和時間性,不僅可能造成群眾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更多地是對無責任主體的公共造成損害,包括水體、大氣、土壤、地下水等。這些遭受污染的公共是否應納入第三者
強制的損害責任范圍是否具有確定性尚不明確。污染造成第三者受到損害的內容諸多,如人身傷害或死亡、動植物受損、河道或土壤污染、大氣污染等。那么,強制責任具體保什么?其強制責任范圍和實際功能確定為什么?這些都是污染強制責任的重要問題。交通強制險對此已經明確,是由公司對被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污染強制責任也應當根據其污染特性明確其限額和分項限額。同時,強制與非強制能否進行?是否需要將部分污
強制費率技術規范。污染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具有受害面廣、受害程度潛伏、鑒定評估復雜、與群眾生產生活直接、影響社會等特點。同時,企業行業類型諸多,風險防控能力參差不齊,污染因子和有害程度復雜,這與交通強制險有明顯區別。而目前尚無針對強制費率可行性的科學研究和論證,尚無相應技術規范。這是強制落地的一個重要技術環節。
風險評估、鑒定技術規范和專業經紀機構。試點這些年,基層工作者一直在石頭過河,因相關技術規范和機制,在費率、等方面借用的是公司一些成熟的和做法。如在試點中,企業投保的費率是由公司委托一些風評機構或環評機構,對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