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應以接到出動指令后5min內消防隊可以到達轄區邊緣為原則確定。
第十四條 消防站的轄區面積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設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級站不宜大于7km2,二級站不宜大于4km2,小型站不宜大于2km2;設在近郊區的普通站不應大于15km2。也可針對城市的火災風險,通過評估方法確定消防站轄區面積。
二、特勤站兼有轄區滅火任務的,其轄區面積同一級站。
三、戰勤保障站不宜單獨劃分轄區面積。
第十五條 消防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設在轄區內適中位置和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并應盡量靠近城市應急通道。
二、消防站車輛主出入口兩側宜設置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等設施,距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應小于50m。
三、轄區內有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消防站應設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其邊界距上述危險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m。
四、消防站車庫門應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紅線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第十六條 消防站不宜設在綜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況下,設在綜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應自成一區,并有專用出入口。
第十七條 各類消防站的建設用地應根據建筑要求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建筑宜為低層或多層,宜為0.5~0.6,綠地率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停車應符合當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小型消防站可取0.8~0.9,如綠化用地難以保證時,宜控制在1.0~1.1。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本標準中的宜優先選取下限值。
第十八條消防站建設用地應能滿足業務訓練的需要。對建設用地緊張且難以達到標準的城市,可結合本地實際,集中建設訓練場地或訓練基地,以保障消防員開展正常的業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