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煤礦爆炸/物品及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工作職責,規范作人員行為,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很據相關規定煤礦井下爆炸/物品的領退都有相當嚴格的管理,其中一項包括 箱和雷管箱的,嚴禁發放。
爆炸/物品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不得將電雷管和炸藥混裝。嚴禁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物品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爆炸/物品到達工作地點后,應由爆破工、瓦檢員和班(組)長共同檢查爆炸/物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經現場檢查確認無誤后,將爆炸/物品放入專用的炸藥箱和雷管箱內,并上雙鎖,由爆破工和瓦檢員各持有一把鎖的鑰匙。